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作者:admin浏览次数:6097发布时间:2018-02-05 15:37: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与国外高校开展的学生交流学习项目。
第二条 选派学生出国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生出国交流学习项目,须由分管院领导、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系部会签,并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展开宣传、选拔和派出学生。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系部共同负责实施。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拓展学生出国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国外院校录取和出国手续。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在国外大学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备案、认定等手续。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八条 各系指派专人负责确认学生在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成绩,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 选派
第九条 选派条件
一般从大三、大四学年的学生中选拔。
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2.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4.符合交流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条 选拔程序
1.国际交流中心制定选派学生出国交流学习计划,并向相关系发布可推荐学校及专业简介、可接收的学生名额。
2.报名参加出国交流项目的学生须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家长(监护人)同意书》、《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给国际交流中心。
3.国际交流中心根据选派计划对经自愿报名、系部批准的学生进行选拔,确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核,确认无误后再报学院领导审议,确定派出人选。
4.国际交流中心对派出人选进行公示前,将学生名单报送给教务处、学生处及学生所在系。
第十一条 派出程序
1.学生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
》并获得系部同意。
2.学生所在系审核学生申请表,学生在国外交流期间拟修专业与课程要求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原则上保持一致。
3.教务处根据《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4.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并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在出国交流前如来不及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可申请出国交流结束后返校参加缓考或补考。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立即返校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转换在国外大学修读的课程及学分,并申请毕业审核和本科学位。学生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与学分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进行整体转换,尊重国外大学的课程体系,不限于具体课程门数和学分数的一一对应,但学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必须按照相同内容的课程来进行置换。学生在国外课程不及格,则不能予以置换学分。学生可以选择申请延长在国外交流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来重修不及格的课程,或返回学校申请重修相应课程,重修课程的门数及具体课程由学生所在系审定。重修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学分转换并计入毕业审核和本科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在交流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交流中心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校。学生在交流期间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院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并立即到所在系报到。未经学院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将境外院校开具的成绩单(复印件)、学位证书(复印件)、《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出国交流学习学分认定表》提交到国际交流中心后,由国际交流中心报送到学生所在系、教务处。教务处为学生办理课程及学分转换、毕业审核、学位申请等手续。
第十八条 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所在系负责学生出国交流学习项目的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四章 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出国交流期间须照常注册并向学院缴纳学费。交流一年及以上者,学生在拿到交流院校入学通知后,可申请退宿。学生出国前,国际交流中心将申请退宿学生的信息提供给总务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赴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承诺书
3. 家长(监护人)同意书
4.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5.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申请表
附件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申请表
请用A4纸正反面打印
附件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承诺书
本人自愿前往 交流学习,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本人承诺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1、按要求及时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提供办理出国交流学习所需的所有真实材料。行前全面了解在国外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做好各项必要的准备。
2、在外学习期间,以认真学习为己任,努力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任务,严格遵守涉外纪律,遵守所在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3、按照项目规定的时间、内容开展交流学习,期满按时回校继续完成学业。未经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许可,不得擅自中止交流学习活动,不得擅自延长交流学习期限或改变交流学习计划。
4、对出国交流学习和生活的风险应有清醒的认识,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外出时,与本校同学结伴同行,尽量避免单独外出。按照出境管理规定购买境外保险。
5、回校后10日内按规范要求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国际交流中心提交书面的交流学习总结。
6、此次申请交流已得到本人家长(监护人)同意。
学生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家长(监护人)同意书
[学生姓名]与本人为 关系。
本人已经仔细阅读过《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出国交流学习承诺书》,对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 学号: 在境外学习和生活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意其参加本次交流学习活动,履行上述《承诺书》提及的各项义务,并承担本次交流学习活动所需的相关费用。在外期间如有发生任何意外或事故,自愿承担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
家长(监护人): (签章)
住 宅 电 话:
紧急联络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系 级 专业 年 月 日
附件5: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交流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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